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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交易安全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A,汇泉安瑞回报债券C: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日期:2025-06-02 22:42    点击次数:92

股票配资交易安全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A,汇泉安瑞回报债券C: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 1 号院 1 号楼二层 206-4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100044   法定代表人:梁永强   成立日期:2020 年 06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青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日期:1996 年 1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 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A 股与 H 股分别计算),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A 股与 H 股分别计算),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A 股与 H 股分别计算)合 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2)、                (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给予 必要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 责任及损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 市场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 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形式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经纪机构或证券经营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业务,基金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本基金单独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也称“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基金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 为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进行。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开通托管网银账户查询功能。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因场内投 资需要,为本基金开立的三方存管账户除外;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户,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 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账户,并授权基金托管 人选择具有三方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三方存管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为基金托管人 印鉴。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 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协议涉及 托管人权利义务的内容达成一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 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托管人有权对上 述定期存款投资进行查询查复,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行予以配合。基金管理人 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 解决。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或从基金托管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 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延误、丢失、损毁等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存单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存单正本,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 真实性负责。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 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 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 视为合法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 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对于通过托管网银发送指令的,管理人应签署《“青银托管”机构服务 平台申请表》      (以实际名称为准),并应遵守上述指令发送方式的具体托管操作安 排。   若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其他以电子形式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优先以电子指令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应事先书 面向基金托管人指定各业务类型指令的发送主渠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作为应急 方式备用。   任何基金管理人通过青岛银行托管系统直连服务发送的电子指令即作为基 金管理人真实发起交易办理时的电子凭证,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 于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外界因素导致电子指令被篡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 任。   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电子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且经基金托管人处理完毕后,基 金管理人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使用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托管系统直连服务时,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发布接口的规范发送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企业内部设置的托管系统直连 服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当、欺诈、疏忽等) 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纸质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以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发送纸质指令需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授权 送指令。 理人预留印鉴、被授权人的名单及签章样本、权限、有效时限,该预留印鉴为基 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授权通知应加盖基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未载明生效时间的,以落款时 间为授权通知书生效时间。如授权文件未载明具体生效时间和落款时间,授权文 件于电话确认时间生效。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以传真件或扫 描件为准。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内容 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 文件。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 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 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或邮件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约定免除发送成交单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用电子邮箱发 送相关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对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基金托管人可要求管理人重新 发送。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 时;对于未预留足够时间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当天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对 不属于有效指令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 核查。基金管理人更正指令后,托管人再次收到指令的时间视为有效指令收到时 间。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协助处理。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 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但应提供必要协助。基金管理人确认资金不足的指令 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 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需要撤销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告知,在支付截止时间前 将书面撤销文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无误,如因基金管 理人书面申请发送不及时,导致指令未被撤销而正常划付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相应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等情形。指令送达后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指令情况。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后,将 指令作废;如果托管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该指令已 生效不得撤销。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 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 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但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电子邮件方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式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授权通知于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原授 权文件同时废止。如未载明生效时间,托管人将退回管理人重新补充生效时间。 但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若原件与传真 件或扫描件不一致,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逾期未交付原件,亦以传真件或扫 描件的内容为准。   (九)其他事项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可能发生的相应损 失,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 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 进行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 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 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 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 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按规定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免除发送成交单的 情形除外。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 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由 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后,无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成交单,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勾单。   (四)期货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期货经纪机 构签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五)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负责。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负责。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六)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00 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 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 荐估值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其他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 格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 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 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合理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 以公告为准;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但需要求专业顾问遵守 保密义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的信息披露、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托管人复核工作预留足够时间。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不少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与基金管 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原任基金管理 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原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 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汇泉安瑞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青岛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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